本府警察局於113年9月30日再次函報警政署,並改以爭取提升本府警察局繁重加成數得按所支領警勤加給數額最高至1.5倍,向中央爭取修法,經警政署於113年10月8日函請本府警察局填列「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及「軍公教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作業檢視表」,本府警察局亦已於114年3月27日填妥前揭表件並函報警政署在案。
桃園市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已於112年1月30日及112年3月10日兩度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本市於112年12月6日再次函報內政部消防署爭取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得按原支等級支給數額最高1.5倍支給,後續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實施辦理。